第二十五條
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其有疏於照料、虐待、遺棄等情事致其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老人福利機構得依職權並徵得老人同意或依老人之申請,予以適當短期保護與安置。老人如欲對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提出告訴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前項老人短期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老人福利機構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老人福利經費先行代墊後,請求扶養義務人償還,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前項老人短期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老人福利機構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老人福利經費先行代墊後,請求扶養義務人償還,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