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各級政府及老人福利機構應各本職掌或宗旨,對老人提供服務及福利。
各級政府得以委託興建、撥款補助、興建設施委託經營、委託服務或其他方式,獎助民間對老人提供服務及福利。
前項獎助辦法,由各級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