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創辦第九條第一項老人福利機構,應以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
一、名稱及地址。
二、組織性質及管理計畫。
三、經費來源及預算。
四、業務性質及規模。
五、創辦人姓名、地址及履歷。
前項經許可後,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條第一項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涉及醫事服務者,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一、名稱及地址。
二、組織性質及管理計畫。
三、經費來源及預算。
四、業務性質及規模。
五、創辦人姓名、地址及履歷。
前項經許可後,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條第一項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涉及醫事服務者,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