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創辦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以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
一、名稱及地址。
二、組織性質及管理計畫。
三、經費來源及預算。
四、業務性質及規模。
五、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
前項經許可後,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一、名稱及地址。
二、組織性質及管理計畫。
三、經費來源及預算。
四、業務性質及規模。
五、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
前項經許可後,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