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老人福利機構之名稱,除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標明其業務性質外,其由省(市)、縣(市)或鄉(鎮)設立者,應冠以該省(市)、縣(市)或鄉(鎮)之名稱;其由民間設立者,應冠以私立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