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省(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需要設立並獎助私人設立左列各類老人福利機構:
一、扶養機構:以留養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之老人為目的。
二、療養機構:以療養罹患長期慢性疾病或癱瘓老人為目的。
三、休養機構:以舉辦老人休閒、康樂及聯誼活動為目的。
四、服務機構:以提供老人綜合性服務為目的。
前項各類機構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私人設立各類老人福利機構之獎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類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辦理;並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酌收必要之費用。
一、扶養機構:以留養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之老人為目的。
二、療養機構:以療養罹患長期慢性疾病或癱瘓老人為目的。
三、休養機構:以舉辦老人休閒、康樂及聯誼活動為目的。
四、服務機構:以提供老人綜合性服務為目的。
前項各類機構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私人設立各類老人福利機構之獎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類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辦理;並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酌收必要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