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條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者。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