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左列各款之外國人,現於中國有住所者,雖未經繼續五年以上,亦得歸化:
一、父或母曾為中國人者。
二、妻曾為中國人者。
三、生於中國地者。
四、曾在中國有居所繼續十年以上者。
前項第一、第二、第三款之外國人,非繼續三年以上在中國有居所者,不得歸化。但第三款之外國人,其父或母生於中國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