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經內政部許可得歸化。
呈請歸化者,非具備左列各款條件,內政部不得為前項之許可:
一、繼續五年以上,在中國有住所者。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國法及其本國法為有能力者。
三、品行端正者。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
無國籍人歸化時,前項第二款之條件,專以中國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