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外國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一、為中國人妻者。但依其本國法保留國籍者,不在此限。
二、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知者。
三、父無可考或未認知,母為中國人,經其母認知者。
四、為中國人之養子者。
五、歸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