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刑事嫌疑人或被告人。
二、受刑之宣告執行未終結者。
三、為民事被告人。
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滯納租稅處分未終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