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中國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為外國人妻,自請脫離國籍,經內政部許可者。
二、父為外國人,經其父認知者。
三、父無可考或未認知,母為外國人經其母認知者。
依前項第二、第三款規定喪失國籍者,以依中國法未成年或非中國人之妻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