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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單一條文
第四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其他名稱
:原民會組織法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制定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均為無給職,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