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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單一條文
第四十二條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其他名稱
:桃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版本: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
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 制定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八章 罰則
第四十二條
經園區事業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保證之外國人士於入區期間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者,由主管機關處園區事業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於一年內不受理該園區事業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代為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