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三十九條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其他名稱
:桃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版本: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
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 制定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九條
機場公司未依第十六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