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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三十一條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其他名稱
:桃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版本: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
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 制定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五章 園區之管理
第三十一條
機場專用區內各項商業服務設施,機場公司得以自營、委託民間機構經營或以約定方式租賃經營。
前項租賃經營之作業規定,由機場公司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