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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條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其他名稱
:桃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版本: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
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 制定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四章 園區之營運
第二十條
機場公司於公有土地上自行興建建築物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土地,其處分應經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處分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