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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六條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其他名稱
:桃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版本: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
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 制定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四章 園區之營運
第十六條
機場公司應對提供營運使用之園區內公共場所投保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