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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單一條文
第十六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其他名稱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國家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組織法、通傳會組織法、國家通訊傳播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制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及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十六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