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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單一條文
第六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其他名稱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國家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組織法、通傳會組織法、國家通訊傳播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制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六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