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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單一條文
第六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其他名稱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國家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組織法、通傳會組織法、國家通訊傳播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制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六條
本會委員於擔任職務前三年,須未曾出任政黨專任職務、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或未曾出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亦須未曾出任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所派任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但依本法任命之委員,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