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郵電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郵政規劃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電報、電話及通信方式之核議事項。
四、關於廣播及電視電臺工程技術之核議、督導事項。
五、關於公有、民營及專用電信之監督事項。
六、關於無線電頻率呼號之指配及干擾處理事項。
七、關於公有、民營與專用電信主管技術人員及船舶、航空器電信人員執業證書之核發與廣播電視臺工程人員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郵政、電信事業經營及其聯繫之規劃、策進事項。
九、關於郵政、電信事業費率之核議事項。
十、其他有關郵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