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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辦理全國交通行政、交通建設及產業業務,特設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交通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
四、海空運輸之政策與建設規劃及法規研擬;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
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交通數位轉型輔導及推動。
六、郵務、儲金匯兌與壽險業務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七、交通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八、氣象監測及預報業務之督導;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推動。
九、所屬機關(構)辦理氣象、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之權限職掌;至於各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另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
二、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中央目的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權責不同,屬交通部權責者,為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推動,爰於本條第八款新增相關條文內容。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合併修正,規定正、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原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觀光署:研擬、規劃觀光政策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
二、中央氣象署:規劃與執行氣象監測、預報、發展及管理事項。
三、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四、高速公路局:執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事項。
五、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所屬場站開發事項。
六、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空站經營管理、監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事項。
七、航港局:執行航運事業、船舶、船員與港政監理、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事項。
立法說明
本條由原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修正定明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原條文第一項所定施行日期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