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蒙藏委員會。
十、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蒙藏委員會。
十、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