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農林部。
八、工商部。
九、交通部。
十、社會部。
十一、水利部。
十二、地政部。
十三、衛生部。
十四、糧食部。
十五、資源委員會。
十六、蒙藏委員會。
十七、僑務委員會。
十八、主計部。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農林部。
八、工商部。
九、交通部。
十、社會部。
十一、水利部。
十二、地政部。
十三、衛生部。
十四、糧食部。
十五、資源委員會。
十六、蒙藏委員會。
十七、僑務委員會。
十八、主計部。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