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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辦理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業務,特設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國家公園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政策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範圍之選定、劃定、變更及廢止。
三、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之遊憩管理、解說教育、環境景觀風貌、設施維護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自然與人文資產之調查、研究、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資源保育、經營管理之國際交流、合作、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六、結合在地社區居民、原住民與國內民間團體參與永續共榮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提供國內外生物科學(技)研究基地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作為環境倫理、全齡環境教育之規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
前項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附屬機關。
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