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土之規劃、利用、管理、建築管理與住宅、都市更新、都市基礎及下水道工程等業務,特設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國土管理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三、建築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四、建築與公寓大廈管理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住宅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六、住宅補貼、住宅資訊與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七、都市更新與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八、市區道路、共同管道政策之規劃、推動;公有建築物之興辦及專業代辦。
九、下水道政策、制度、計畫、建設與管理之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國土管理事項。
一、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三、建築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四、建築與公寓大廈管理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住宅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六、住宅補貼、住宅資訊與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七、都市更新與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八、市區道路、共同管道政策之規劃、推動;公有建築物之興辦及專業代辦。
九、下水道政策、制度、計畫、建設與管理之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國土管理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城鄉發展分署:執行國土及城鄉之規劃、發展事項。
二、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執行有關都市基礎工程事項。
三、下水道工程分署:執行有關下水道建設及管理事項。
一、城鄉發展分署:執行國土及城鄉之規劃、發展事項。
二、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執行有關都市基礎工程事項。
三、下水道工程分署:執行有關下水道建設及管理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