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一百零六條制定之。
第二條
監察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監察院得分設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四條
監察院設審計部,其職掌如左: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計算及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計算及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五條
審計長綜理審計部事務。
第六條
監察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監察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監察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第七條
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第八條
監察院視事實之需要,得將全國分區設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九條
監察院置秘書長一人,特派,由院長就監察委員外,遴選人員提請任命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十條
監察院設秘書處,分科、室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派查案件及蒐集有關資料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派查案件及蒐集有關資料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第十一條
監察院置參事四人至六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關於監察之法案命令事項。
第十二條
監察院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六人至十一人,其中五人簡任或簡派,餘薦任或薦派。調查專員六人至十二人,其中六人簡任,餘薦任。科長四人至六人,薦任。室主任七人至九人,薦任。其中二人得為簡任。速記員二人至四人,其中二人得為薦任,餘委任。科員八人至二十人,委任,其中八人得為薦任。辦事員三人至五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十五人至廿五人,藥劑員一人,護士二人。
監察院得聘用專門委員六人至十二人。
監察院得聘用專門委員六人至十二人。
第十三條
監察院設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荐任。科員四人至六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四人至六人。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二至四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三人至六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荐任。科員四人至六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四人至六人。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二至四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三人至六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第十四條
監察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監察院定之。
第十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