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監察院設秘書處,分科、室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派查案件及蒐集有關資料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派查案件及蒐集有關資料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