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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測量標之設置保護,依本條例行之。
測量標分為覘標、標石、標樁、標旗、燈標、浮標、標柱、水尺等,如附圖。
因測量之需要,須於公地民地設置永久保存之測量標時,如係公地,應通知該土地保管機關,其屬於民有者,得按土地法徵收之。
設置測量標,凡遇公私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等,均須設法繞避之,如無法繞避而有拆損之必要時,物主不得拒絕,但因拆損所受之損失,應由測量機關賠償。
設置測量標及施行測量,如須出入公有民有宅地時,經通知後,不得阻止。
凡屬測量標,統由該管地方政府飭屬保護。
凡因過失損壞測量標者,應負賠償責任,故意毀壞竊盜侵佔移動測量標者,除賠價外,應視其情形輕重,依法治罪。
凡機關團體或人民如擬在測量標附近建築,有礙該標效用時,須於事先取得該管測量機關之准許,始得興工,如因此須遷移或改建測量標時,其所需改建及重測一切費用,概由建築人負擔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