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一條
原條文 110/12/28 修正版本
交通部主管全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
112/05/16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交通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原條文 110/12/28 修正版本
交通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112/05/16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之權限職掌;至於各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另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
二、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中央目的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權責不同,屬交通部權責者,為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推動,爰於本條第八款新增相關條文內容。
第三條
原條文 110/12/28 修正版本
交通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112/05/16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合併修正,規定正、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原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第四條
原條文 110/12/28 修正版本
交通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路政司。
二、郵電司。
三、航政司。
四、總務司。
五、秘書室。
112/05/16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第五條
原條文 110/12/28 修正版本
路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鐵路、公路建設籌劃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鐵路、公路業務及其附屬事業管理之監督事項。
三、關於鐵路、公路動力車、客貨車製造、進口規格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公有、民營及專用鐵路、公路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公路監理業務之監督事項。
六、關於鐵路、公路行車安全之策劃與監督事項。
七、關於觀光事業籌設、規劃及觀光資源開發之策進事項。
八、關於觀光事業建設、管理、經營之監督事項。
九、其他有關鐵路、公路及觀光事項。
112/05/16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本條由原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
第六條
原條文 110/12/28 修正版本
郵電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郵政規劃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郵政事業經營與其聯繫之規劃及策進事項。
四、關於郵政事業費率之核議事項。
五、關於郵政事業之監理事項。
六、關於郵政之國際合作交流事項。
七、其他有關郵政事項。
112/05/16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原條文 110/12/28 修正版本
航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航業、民用航空、港務、氣象發展計畫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公有及民營航業、民用航空、港務、氣象之監督事項。
三、關於航業、民用航空運輸航線及費率之核議事項。
四、關於航舶購建、檢查、丈量登記、證書核發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船員、引水人之儲訓及執業證書核發之監督事項。
六、關於航業經營及聯營之規劃策進事項。
七、關於海難救護及海事案件之審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航業、民用航空、港務及氣象事項。
112/05/16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修正定明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原條文第一項所定施行日期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