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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

文化資產保存法

其他名稱 :文資法、文資保存法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蘇震清 蘇震清  蘇治芬 蘇治芬  張宏陸 張宏陸  許智傑 許智傑  吳琪銘 吳琪銘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林楚茵 林楚茵  林宜瑾 林宜瑾  趙正宇 趙正宇  蔡易餘 蔡易餘  劉櫂豪 劉櫂豪  陳素月 陳素月  陳明文 陳明文  賴瑞隆 賴瑞隆  陳秀寳 陳秀寳 
提案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蘇震清、蘇治芬、張宏陸、許智傑、吳琪銘等17人,參酌本院法制局之專題研究,為深化民眾對無形文化資產之認識;明確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之登載要素;改善我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認定廢止標準之過度課責問題;鼓勵民間出資贊助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責成主管機關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就機關內部或相關業務範圍內,主動辦理文化資產推廣活動,落實「部部是文化部」之政策理念;並授權主管機關得依無形文化資產之性質及重要性,將其須保存維護之要素載明於保存維護計畫,便利保存者遵循,強化傳統技藝延續;另參酌日本《文化財保護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四條規定,改以能否體現與傳承相關技藝作為保存者認定廢止之標準;最後將民間出資贊助辦理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稅捐優惠範圍,從僅限有形文化資產擴及至無形文化資產,並參照本法第九十四條有關主管機關應鼓勵民間辦理無形文化資產之五大類工作作為具體獎勵項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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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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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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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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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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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4/18 修正
85/12/3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71/05/18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1/12/23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邱志偉等17人
第 12, 92, 93, 10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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