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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0人

文化資產保存法

其他名稱 :文資法、文資保存法
提案人: 吳思瑤 吳思瑤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何欣純 何欣純  趙天麟 趙天麟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江永昌  陳瑩 陳瑩  黃國書 黃國書  李俊俋 李俊俋  黃偉哲 黃偉哲  王榮璋 王榮璋  趙正宇 趙正宇  張宏陸 張宏陸  呂孫綾 呂孫綾  余宛如 余宛如  洪宗熠 洪宗熠  鍾佳濱 鍾佳濱  黃秀芳 黃秀芳  蘇震清 蘇震清  蘇巧慧 蘇巧慧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0人,鑑於文化資產具有公益價值,而現行文化資產指定或登錄審查程序缺乏公民參與機制,社會無法藉由該項機制針對進入審查程序者應否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加以充分討論,亦無法提升在地居民或全民之文化資產保存意識。此外,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未明定經由提報或普查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者,應進入指定或登錄審查程序,致使具文化資產價值者多半經年未審,妾身不明,從而失去文化資產保存用意。再者,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僅規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現疑似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以及政府機關為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進行調查而發現疑似遺址時,應即報主管機關處理等,均未明定主管機關應就疑似遺址進行指定審查。爰此,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審查期間召開公聽會,且審議委員會應開放旁聽,並於公聽會結束與審議委員會結束後公布詳實會議記錄;規定已列冊者應進入指定或登錄審查程序;並規定發現疑似遺址時,主管機關應進行指定審查程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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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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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12/11/1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9屆
105/07/12 全文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8屆
未議決議案
第7屆
100/10/25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4/01/18 全文修正
91/05/2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89/01/14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6/04/18 修正
85/12/3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71/05/18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5/05/13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吳思瑤等20人
第 14, 15, 16, 40, 50, 51, 54, 59, 66, 79, 88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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