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其他名稱
:運彩條例
提案人:
管碧玲
何欣純
蔡其昌
李昆澤
陳亭妃
潘孟安
趙天麟
吳秉叡
連署人:
黃偉哲
許添財
陳其邁
葉宜津
陳節如
鄭麗君
許智傑
林淑芬
姚文智
李桐豪
鄭天財 Sra Kacaw
陳雪生
李應元
林岱樺
邱志偉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管碧玲、何欣純、蔡其昌、李昆澤、陳亭妃、潘孟安、趙天麟、吳秉叡等23人,針對體委會在未與彩券經銷商協商下,在今年公告第二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的遴選辦法時,逕自調降經銷商銷售佣金,由現行的運動彩券總金額的8%,往下降為6%,影響經銷商權益甚鉅。有鑑於彩券之發行,賦有社會扶助之功能;且經銷商多為身心障礙、低收入等弱勢族群,其基本的營業利益應給予合理保障,如果只為招商之便,配合發行機構之利益,而不思營運改進之道,就率然調降經銷商應有之利潤,長此以往,如發行機構動輒以不利經營為由,就要求降低經銷商之佣金,則彩券經銷商之權益不啻為俎上肉,任人宰割!為明確保障經銷商之權益,建議應將經銷商佣金比率法制化,爰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七條,增列銷商銷售佣金不得低於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八。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