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其他名稱
:運彩條例
提案人:
林佳龍
陳亭妃
趙天麟
何欣純
陳歐珀
邱志偉
李昆澤
連署人:
劉櫂豪
尤美女
蘇震清
陳其邁
吳秉叡
姚文智
柯建銘
魏明谷
李應元
陳節如
吳宜臻
劉建國
林岱樺
陳唐山
薛凌
許智傑
黃偉哲
許添財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陳亭妃、趙天麟、何欣純、陳歐珀、邱志偉、李昆澤等25人,鑑於一個國家是否受尊敬,取決於其人民的文化素養和教養,國家文化預算應優先且充足編列,參考英國國家彩券基金會的設立,獎彩券部分收入用於補助公共文化事業,如博物館、檔案館、電影、奧運會、文創產業等,為使我國文化創意產業有更充足預算培養文化人才促進文化事業發展,爰提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之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