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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4人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其他名稱 :運彩條例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潘維剛 潘維剛  黃義交 黃義交  江玲君 江玲君 
連署人: 林郁方 林郁方  徐少萍 徐少萍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建榮 林建榮  蔡正元 蔡正元  陳根德 陳根德  帥化民 帥化民  羅淑蕾 羅淑蕾  侯彩鳳 侯彩鳳  郭素春 郭素春  簡東明 簡東明  蔣孝嚴 蔣孝嚴  洪秀柱 洪秀柱  朱鳳芝 朱鳳芝  林鴻池 林鴻池  黃昭順 黃昭順  吳清池 吳清池  盧秀燕 盧秀燕  楊仁福 楊仁福 
提案日期: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乃辛、潘維剛、黃義交、江玲君等24人,有鑑於近日發生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員工監守自盜弊案,重創運彩公信力,嚴重衝擊運彩銷售市場,不但影響以弱勢族群為主幹之實體通路商生計,更有可能導致運彩盈餘撥入運動發展基金的數額減少,殃及以發掘、培養優秀運動人才為主之運動發展基金運用。僉以此案之所以發生,雖肇因於運動彩券之發行缺乏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及體育主管機關對博奕管理專業之不足,但現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相關罰則過輕,無法達到嚇阻、懲罰作用亦難辭其咎。爰提案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參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一條之相關規範,新增第五項:「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另配合本條文之修訂,一併參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六十條規定,修訂第二十三條,新增第二項:「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有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俾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知所警惕,自動自發落實內控及稽核制度,確保運動彩券發行之公信力與公正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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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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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30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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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0/10/21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趙麗雲等24人
第 13, 23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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