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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稅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5人

土地稅法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林岱樺 林岱樺  林德福 林德福  羅明才 羅明才  蔡錦隆 蔡錦隆 
連署人: 費鴻泰 費鴻泰  江惠貞 江惠貞  翁重鈞 翁重鈞  賴士葆 賴士葆  薛凌 薛凌  許智傑 許智傑  邱志偉 邱志偉  孫大千 孫大千  曾巨威 曾巨威  徐少萍 徐少萍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林正二 林正二  吳育仁 吳育仁  呂學樟 呂學樟  李桐豪 李桐豪  陳鎮湘 陳鎮湘  林鴻池 林鴻池  王廷升 王廷升  紀國棟 紀國棟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林岱樺、林德福、羅明才、蔡錦隆等25人,針對99年12月25日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直轄市,原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每3年需重新規定地價1次,地價稅係以各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之平均地價作為累進起點地價,並以其超過倍數劃分級距分別適用不同之累進稅率。基此,102年將重新規定地價並核算新的累進起點地價,因此導致持有合併前原市轄土地之民眾,將因累進起點地價向下調整,使其適用地價稅率提高,而在未蒙政策利益前,先承受地價稅負增加之不利益,認有政府變相加稅之虞。為落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因縣市合併行政組織調整,而增加稅負。突顯土地稅法允有修正餘地,特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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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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