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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老人福利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9人

老人福利法

其他名稱 :資深國民福利法、高齡者福利法
提案人: 徐志榮 徐志榮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陳超明 陳超明  孔文吉 孔文吉  王育敏 王育敏  曾銘宗 曾銘宗  林德福 林德福  陳玉珍 陳玉珍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毓仁 許毓仁  黃昭順 黃昭順  呂玉玲 呂玉玲  童惠珍 童惠珍  林為洲 林為洲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柯呈枋 柯呈枋  林麗蟬 林麗蟬  蔣萬安 蔣萬安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提案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徐志榮、顏寬恒等19人,有鑑於現行「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僅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並且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短期保護及安置,相關費用則須由負扶養義務者全額負擔。然若負扶養義務人因受扶養義務人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經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卻因相關判決效力無法溯及既往,導致老人保護及安置費用,仍需由負扶養義務者全額負擔,顯非本條之立法目的。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請求償還費用後,經法院裁判減輕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之扶養義務,主管機關應就其所應負扶養義務範圍,減輕或免除其償還責任。經免除扶養義務者,自始免負擔安置費用。另將老人及其配偶,皆列入主管機關得請求償還之對象,以完善老人安置費用之追償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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