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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老人福利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

老人福利法

其他名稱 :資深國民福利法、高齡者福利法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蔣萬安 蔣萬安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許淑華 許淑華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徐志榮 徐志榮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德福 林德福  賴士葆 賴士葆  曾銘宗 曾銘宗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徐榛蔚 徐榛蔚  陳雪生 陳雪生  顏寬恒 顏寬恒  蔣乃辛 蔣乃辛  楊鎮浯 楊鎮浯  羅明才 羅明才 
提案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蔣萬安等17人,有鑑於現行「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老人若遭受負扶養義務者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短期保護及安置,相關費用則須由負扶養義務者全額負擔。惟實務上因有老人曾對負扶養義務者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經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卻因相關判決效力無法溯及既往,導致老人保護及安置費用,仍需由負扶養義務者全額負擔,顯與情理不合。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負扶養義務者若經法院判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主管機關應配合減輕或免除其償還責任,另將老人及其配偶,皆列入主管機關得請求償還之對象,以完善老人安置費用之追償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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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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