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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籍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1人

國籍法

提案人: 王定宇 王定宇 
連署人: 何志偉 何志偉  蘇巧慧 蘇巧慧  鍾佳濱 鍾佳濱  許智傑 許智傑  湯蕙禎 湯蕙禎  王美惠 王美惠  陳素月 陳素月  陳秀寳 陳秀寳  蘇治芬 蘇治芬  郭國文 郭國文  林靜儀 林靜儀  范雲 范雲  莊競程 莊競程  羅致政 羅致政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賴品妤 賴品妤  林淑芬 林淑芬  邱泰源 邱泰源  羅美玲 羅美玲  黃秀芳 黃秀芳 
提案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1人,鑒於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原則上是禁止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國籍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參照),且根據宣誓條例第六條、第八條之規定,公務人員宣誓效忠國家為任公職之必要條件,顯見相關法令對於公務人員國家忠誠意義之要求,高於一般國民。然公務人員可否於任期中申請外國國籍,現行法之規定似有缺漏:以前尼加拉瓜大使吳進木案為例,其於大使任期中申請入籍外國,並於獲准退休後迅速取得外國國籍,而辦理退休期間中隱瞞其同時擬取得外國籍之事實,則前引法規主管機關無法得知該公務人員相關情況,自無從依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處置。甚至,吳員「合法」退休後,再取得他國國籍,其退休給與得否適用國籍法第十一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四款之規定,認定其因喪失我國國籍而喪失支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仍屬有疑。因此,本席等認為,有針對公職人員任期中申請外國國籍者,於法制上增訂應陳報之規定,以避免前引公務人員違反國家忠誠義務之情事再次發生。爰提出「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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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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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0屆
18/01/29 制定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1/04/08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王定宇等21人
第 20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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