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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籍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

國籍法

提案人: 洪申翰 洪申翰  羅美玲 羅美玲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林宜瑾 林宜瑾  邱議瑩 邱議瑩  周春米 周春米  陳秀寳 陳秀寳  吳琪銘 吳琪銘  湯蕙禎 湯蕙禎  張宏陸 張宏陸  王美惠 王美惠  林楚茵 林楚茵  賴品妤 賴品妤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莊競程 莊競程  陳瑩 陳瑩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洪申翰、羅美玲、何志偉等16人,有鑑於我國新移民人數日增,須逐步建立新移民友善政策,以保障境遇特殊之弱勢新移民。依現行「國籍法」之規定,外籍人士歸化我國須有長期合法居住之事實,經嚴格審查取得我國國籍後,亦須放棄原有國籍。新移民在社會、資源不對等之情況下,若因家庭衝突或糾紛,遭惡意舉報虛偽結婚,在行政訴訟上易處於不利之處境。如遭撤銷國籍將成為無國籍人球,損害其人權。為貫徹家事事件專業處理之精神,明定由家事法院處理。另增訂回復原國籍前不得撤銷歸化許可,以避免製造無國籍人士。爰提案擬具「國籍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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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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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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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18/01/29 制定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9/09/18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洪申翰等16人
第 19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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