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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

國籍法

提案人: 林為洲 林為洲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李彥秀 李彥秀  陳怡潔 陳怡潔  陳宜民 陳宜民 
連署人: 許淑華 許淑華  陳雪生 陳雪生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許毓仁 許毓仁  柯志恩 柯志恩  童惠珍 童惠珍  徐志榮 徐志榮  蔣乃辛 蔣乃辛  蔣萬安 蔣萬安  林麗蟬 林麗蟬  王育敏 王育敏  曾銘宗 曾銘宗 
提案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周陳秀霞、李彥秀、陳怡潔、陳宜民等17人,有鑑於國籍為任何人都應擁有的基本人身證明,更是國家對他國展現主權的象徵,許多基本權利亦與國籍息息相關。截至目前我國目前新住民已達53萬餘人,多數歸化我國之新移民通常以婚姻關係取得,新移民歸化需放棄母國國籍,如撤銷其國籍將淪為無國籍人球,為保障新移民之權益,回復原有國籍前,應加入撤銷歸化許可之但書,以避免製造無國籍人士。惟現行國籍法中規定若經法院判決為「假收養」或是「假結婚」時,則均可撤銷其歸化許可且無論其已歸化或設籍時間亦不區分違失情節,致許多新移民淪為「無國籍」人士。查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第九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避免製造無國籍人士。為落實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爰提出「國籍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因結婚或收養而取得我國國籍者,若經法院確定判決為「假收養」或「假結婚」,應先待其回復原有國籍,而不得逕行撤銷我國國籍,以保障新住民人權並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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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8/03/22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林為洲等17人
第 19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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