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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9人

國籍法

提案人: 林麗蟬 林麗蟬  楊鎮浯 楊鎮浯  蔣萬安 蔣萬安  顏寬恒 顏寬恒  賴士葆 賴士葆  李彥秀 李彥秀 
連署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柯志恩 柯志恩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宜民 陳宜民  馬文君 馬文君  徐志榮 徐志榮  許毓仁 許毓仁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吳志揚 吳志揚  許淑華 許淑華  曾銘宗 曾銘宗  林為洲 林為洲 
提案日期: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麗蟬、楊鎮浯、蔣萬安、顏寬恒、賴士葆、李彥秀等19人,有鑑於國籍係屬至為重要之人身證明,許多相關基本權利亦與國籍相關聯。又截至去年我國新住民人數已達52萬餘人,而其中以非經濟性的婚姻移民占絕大多數。惟國籍法規定經結婚或收養而歸化我國國籍者,若經法院確定判決當初係因「假結婚」或「假收養」而獲得國籍,無論已歸化或設籍多久、亦不區分違失情節,均可撤銷其國籍,導致歸化者成為無國籍人球之事時有所見。近年來更發生我國籍配偶為報復或逼迫新移民配偶離婚,透過「自首假結婚」方式,使得新移民配偶喪失我國國籍。查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第九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避免製造無國籍人士。為落實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爰提出「國籍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因結婚或收養而取得我國國籍者,若經法院確定判決為「假結婚」或「假收養」,於其回復原有國籍前,不得撤銷我國國籍,以保障新住民人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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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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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29 制定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7/05/25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林麗蟬等19人
第 19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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