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其他名稱
:桃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提案人:
顏寬恒
連署人:
高金素梅
張麗善
林德福
盧秀燕
江啟臣
周陳秀霞
許毓仁
陳曼麗
鄭天財 Sra Kacaw
許淑華
鍾孔炤
呂玉玲
吳焜裕
林麗蟬
曾銘宗
林為洲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宜民
徐榛蔚
李彥秀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1人,有鑑於一○四年二月四日修正之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已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並刪除「六十分貝噪音線內」等文字,本法有待配合修正,且為避免補償金發放浮濫,宜將發放範圍限制為「機場噪音影響附近地區」;另衡酌收費基準係屬與人民權益有關之重要事項,惟現行法僅為概括授權,亦需具體明確規範,以符法制。再者,為使補償金運用更具彈性,利於執行,擬刪除「作為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航空噪音防制工作及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使用」等規範,爰提出「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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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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