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其他名稱
:桃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提案人:
陳根德
連署人:
馬文君
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陳唐山
黃昭順
陳淑慧
廖國棟
陳鎮湘
呂玉玲
蘇清泉
江惠貞
李慶華
陳其邁
林滄敏
詹凱臣
紀國棟
江啟臣
賴士葆
廖正井
陳學聖
孫大千
呂學樟
徐少萍
楊應雄
王惠美
孔文吉
張嘉郡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02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9人,鑒於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原條文所列盈餘公積中,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應予分開呈列,若因「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先行而折減,則有失回饋地方的美意,影響地方政府配合機場建設之誘因,爰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及「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規定,修正有關盈餘提列、提撥及分配之規定,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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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
10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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