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九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14/12/09 修正版本
商業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其資訊網站註記商業參加第一項勞動權益講習與否之情形。
第三十七條
原條文 105/04/19 修正版本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114/12/09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