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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原條文
98/05/08 修正版本
主管機關為促進人口及產業之引進,得協商財政部洽請金融機構提供長期優惠貸款,並得於新市鎮開發基金內指撥專款協助融資。
前項優惠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優惠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108/12/13 修正版本
說明
一、按銀行辦理授信業務,係屬其業務經營自主範圍,在符合徵授信原則下,尊重銀行自主經營權。
二、目前政策性貸款均係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政策目的,訂定相關作業辦法及編列預算,補貼利息或提供低利資金來源,自行洽有意願之銀行辦理。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若訂有相關專案優惠措施,基於行政協助原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財政部均可協助轉知銀行依徵、授信原則評估辦理,尚無於法律明定之必要。爰刪除第一項「協商財政部」及第二項「會同財政部」等文字。
二、目前政策性貸款均係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政策目的,訂定相關作業辦法及編列預算,補貼利息或提供低利資金來源,自行洽有意願之銀行辦理。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若訂有相關專案優惠措施,基於行政協助原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財政部均可協助轉知銀行依徵、授信原則評估辦理,尚無於法律明定之必要。爰刪除第一項「協商財政部」及第二項「會同財政部」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