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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管碧玲等21人 101/03/02 提案版本
李慶華等18人 101/03/16 提案版本
江惠貞等28人 101/05/11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及公立醫療院所就診之掛號費,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運輸工具、康樂場所、文教設施及醫療院所之售票、入(離)場、掛號等處所應實施老人優先或設置老人優先通道。
立法說明
為體現聯合國一九九一年通過之「聯合國老人綱領」之五要點:獨立、參與、照顧、自我實現與尊嚴,確實維護老人尊嚴、提升老人生活品質,特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案。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公營或公設民營者,應予老人免費參觀優待。
立法說明
為體現公營文教設施之公益的社會價值,提昇老人精神生活,增進老人生命之豐富性,舉凡中央或縣市公營、公設民營(委外經營)之文教設施,皆應針對65歲以上老人給予一律「免費」參觀之優待,以符老人福利法「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增進老人福利」之立法宗旨。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公設民營或公營者,應於平日給予老人免費參觀優待。
立法說明
一、現有文建會、行政院、教育部所轄十三所國立博物館機構,已有八所給予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免費參觀之優待,顯見此項優惠措施並不會造成政府財務之負擔。

二、因應人口結構調整,台灣國民平均壽命已提高至七十六歲,台灣已逐漸邁入高齡化社會。為減輕老人經濟負擔,舉凡文教設施為公設民營或公營者,皆應於平日給予老人免費參觀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