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馬文君等16人 114/12/05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老人意願,提供追蹤服務。

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心理健康篩檢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老人意願,提供追蹤服務。

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心理健康篩檢、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結合基層醫療院所,建立老人自殺風險及精神疾病識別機制,提供心理健康支持與轉介服務,並加強相關人員於識別、輔導及轉介之專業訓練。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研發並定期檢視老人心理健康篩檢工具,提供前項醫療院所使用,以利早期識別與適切介入。
立法說明
一、依據衛福部統計113年我國全體自殺死亡人數為4,062人,較前一年增加164人(增幅4.2%),平均自殺粗死亡率約為每十萬人口17.4人。「蓄意自我傷害」(自殺)時隔14年後,重新回到了國人十大死因的第10位。而65歲以上老人的自殺率略是所有年齡層中自殺死亡率最高的群體。

二、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參酌「美國老人法」規定,於老人福利當中,納入「心理健康篩檢」,相關篩檢項目及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三、基層醫療院所為老人日常生活中最頻繁接觸的醫療場所,適合訂定並實施預防性干預措施。然而,近年老人接受心理健康篩檢服務後,實際轉介至心理輔導或治療的比例偏低,顯示轉介機制尚不完善。此外,國際研究亦指出,對基層醫師進行自殺行為識別與警覺性教育,可有效降低自殺率。因此,本案擬增訂第三項,強化基層醫療院所預防、識別與轉介能力,確保高風險長者能及時獲得必要支持與介入。

四、中央主管機關應研發並定期檢視老人心理健康篩檢工具,供基層醫療院所使用,以協助及早識別高風險長者,爰增訂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