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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年滿七十歲以上老人與六十五歲以上原住民及離島地區人民,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同時得享有前二項之優待措施。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年滿七十歲以上老人與六十五歲以上原住民及離島地區人民,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同時得享有前二項之優待措施。
立法說明
新增第三項,為減輕青壯年族群負擔,於條文新增對老人必要陪伴者之優待措施,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意旨,就離島地區人民及原住民之情形放寬優待至六十五歲。